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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3-03-26   校工会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许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教职工总人数10%左右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其主管单位或联点单位所在分工会参加选举。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教师代表应不少于教师代表的2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素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履行代表义务、不能行使代表职权时,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同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编入调入单位所在的代表团参加活动,调出单位不再进行补选;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离岗超过一年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在下次教代会召开之前补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部门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均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产生新一届大会主席团,主持届内的历次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由大会筹备组在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由正式代表中的学校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大会正副秘书长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届内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起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工作、民主评议工作、民主监督工作、福利与住房工作、提案审查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也可以吸收非教职工代表参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专业或职能相近的院(部)、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一)代表团团长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根据大会安排组织好代表的活动;

2、征集、整理提案;

3、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汇总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4、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代表团团长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1、向教职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好大会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做出的有关决定;

2、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在各代表团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处理意见,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调研)活动;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2012年10月12日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通过后实施。2005年1月许昌学院首届教职工大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许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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