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把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有效发挥在工会各项工作、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及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和学校下发的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工会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二)勤俭节约原则。正确处理工会整体工作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三)服务职工原则。确保工会经费用在服务教职工身上,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四)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须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并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批准备案。
(五)民主管理原则。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任务:
(一)编制财务预算,执行预算过程并进行控制、管理。
(二)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分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督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学校财务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收支合法性监督指导。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校工会财务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统一核算,分块管理”的管理体制,有计划地安排年度工会活动经费,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校工会办公室对分工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分工会主席对本部门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总责。各分工会财务委员具体管理分工会账目,负责分工会会员费的收缴、账务管理、开支报销等工作。
第六条 校工会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要根据本年度经费的收支状况,结合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全盘考虑年度收支增减与财力编制预计,力求收支平衡。
第七条 校工会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初步方案,由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审定后提交学校党委会通过。校工会按照规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八条 校工会按照《工会法》等法规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是指工会在开展业务及工会活动时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工会章程规定,按本人工资税后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其标准为:工资性收入×0.5%。
2.拨缴经费收入。按省总工会要求的标准,即按照学校全体教职工年工资总额2%的比例,依法向省总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不含离、退休人员工资)。
3. 学校行政补助收入,即学校行政依法对校工会拨付的经费补助。
4.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即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5.其他收入。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
(二)学校各基层分工会活动经费来源:
1.分工会会员上缴会员费的返还部分;
2.校工会根据各分工会工作需要划入分工会专户的专项活动经费,如春(秋)游活动经费、观影费等;
3. 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获得的资金奖励;
4.分工会所属行政单位发展基金支持的分工会活动补助;
5.其他收入。
第九条 校工会在每学期开学初催缴各分工会会员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原则上每半年收缴一次。工会财务对各分工会上缴的会员费及其他应拨入经费设立单独账户实行代管管理,分工会会员费按照分工会归属全额返还,校工会对各分工会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分户独立核算。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教职工维权支出、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工会业务支出(含办公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专项业务支出等)、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教职工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开展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的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指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四)维护职工权益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以及其他维权方面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
5、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指按照上级规定精神,用于逢年过节等七大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节日慰问品,用于教职工会员生日慰问、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六)工会业务及自身建设支出。
业务支出指工会组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校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兼任工会干部的,不得领取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等。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校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五章 开支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预算额度内的日常支出,应先由会计初审签字,副主席再审签字,主席核批。
第十五条 校工会活动经费报销时,需凭有效报销凭证,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并注明经费用途,经工会会计初审、副主席签字、校工会主席核签,同意后方可在出纳处办理报销。
分工会活动经费报销时,要件齐全后交由校工会会计初审签字,副主席再审签字,校工会主席核签同意后方可在出纳处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 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基层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职工春秋游、看电影活动要规范,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各分工会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本部门职工教育、宣传活动、会员文体活动、教工小家建设、开展工会业务及自身建设、慰问生病会员等。分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要向本单位民主管理大会报告并向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复本。具体开支原则和开支范围参照本规定执行。
分工会活动开支金额较大超出本部门所能负担需要校工会资助者,须事先提供活动方案和详细预算报告,经校工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十七条 各文体协会组织活动须于活动开始前提供方案和预算报告,活动结束后据此报销。
第十八条 工会报销费用,金额在1000元以下者可以使用现金;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
第十九条 校工会开展全校性活动所需各类物品、日常办公用品及各类实物奖品的采购工作由工会办公室负责。
工会各部门凡需采购活动物品需使用工会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采购金额在1万元之内(含1万元整),必须经过工会主席批准。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在经过工会主席批准后,按照学校规定采购程序进行自主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在经过工会主席同意后,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以上采购行为由部门责任人(或活动组织者)与办公室人员共同参加,物品采购须2人以上(含2人)同行方可进行。凡未经领导同意的、或办公室人员未能参加的采购活动一律视为个人行为,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结余是工会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工会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经费须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实施民主管理。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平时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分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民主监督和信息公开,接受并主动配合校工会的监督检查。民主监督主要针对分工会各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各分工会应在当年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上公开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严格执行省总“八个不准”的开支要求。即
不准用工会经费搞请客送礼活动;
不准用工会经费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许昌学院工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