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把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有效发挥工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及《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标准的通知》(豫工文〔2022〕101号)《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豫教科文卫体工〔2021〕3号)《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与优秀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豫教科文卫体工〔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使用方向,优化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5‰缴纳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5.其他收入。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每年分两次收缴会员会费。分工会上缴的会费按照分工会归属全额返还,分工会经费由校工会代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依据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向会员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也属于职工活动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酬金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教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教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600元(含鞋)(费用由各分工会从各自会员会费和参与集体活动所获得的奖金等自主经费中支出,使用总额严格控制在当年会员会费和奖励总额的50%以内)。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 500元(含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在工作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助;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餐食,餐食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并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目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校工会可承担学校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任务,费用从学校提取的福利费中支出。
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会员生日、退休离岗、病丧的慰问支出等;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等支出。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退休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重大疾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患病住院、因故受伤,可组织探视慰问,慰问品不超过500元;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等。会费不足部分,根据情况校工会可适当补助,补助部分不超过分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餐食、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教职工活动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农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学校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互助保障普遍惠及职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利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体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不高于3000元。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支出、会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一)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公务员局印发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许昌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兼任工会干部的,不得领取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要控制在工会会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品标准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基本建设工程、设备家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学校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学校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学校行政列支,不纳入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四章 物品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是指使用工会经费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服装等。
工程:是指办公或活动场所的改造、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各种文体设备、家具等设备均列为工会固定资产。
校工会采购工会固定资产,经工会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分工会采购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校工会审批同意,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学校财务处代理记账,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5000元(含)以上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入会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分工会经费支出要结构合理,统筹兼顾全年各项工作,不允许年底突击花费。
第六章 财务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实行指标控制,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的经济事项、经费类别及额度分别设定审批权限。
经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分工会开展活动报销票据须分工会主席审批。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校工会副主席签批;10000元(含)以上的,由校工会副主席审批,报校工会主席签批。
第二十四条 分工会要明确专人负责报销工作,并在校工会财务备案。若报销人员更换应及时通知校工会变更。
分工会活动报销时间为每月上旬(1-10日)。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内容要真实、合规、合法,对以上内容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承担领导责任,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承担审查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票填写要求
(一)票据应分类整理,按“一事一单”的原则进行粘贴。
(二)经济事项发生后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报销工作。
(三)发票购买方名称统一为“许昌学院工会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及其他均可不填写。
(四)发票不能打印明细的,须提供税控清单。
(五)凭自制凭证报销时(自制凭证是指各种活动奖励奖品及福利发放签名单等),凭证上须有所在工会名称、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物品、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六)活动产生的餐费发票需经办人签字外,还须附用餐人员签名名单。
第二十七条 报销支撑材料要求
(一)提供活动通知或方案、活动特殊事项说明等材料(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数等信息),如设置奖励需说明奖项设置、数量、发放标准、奖品名称等信息,且需提供活动图片、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和奖品发放领取签名表,同时由举办单位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活动如有租赁费用支出(包括租车),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其他相关手续;租车参照《许昌学院公务租车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租赁合同出租方单位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
(三)活动如需购买服装,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文体活动支出”标准执行。报销时须附服装领取签名表,同时由举办单位经办人和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活动需提供购买物品验收单。
(五)会员生病住院购买慰问品探望须附情况说明;重大疾病住院和在职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需填写《许昌学院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在职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申请表》,承办单位主席签字盖章,可领取慰问金。
(六)转账支付需提供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公务卡或支付宝、微信支付需提供支付凭证,且凭证上的收款方名称须与发票上的销售方名称一致。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除特殊事项可用现金支付外,其他经济事项均需通过网银转账、公务卡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工会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实施民主管理。工会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日常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有关情况。分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民主监督和信息公开,接受并主动配合校工会的指导监督。
工会应在当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管理大会)上公开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支出。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省总“八不准”规定,即: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工会和分工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校工〔2019〕16号文件)、《许昌学院分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报销实施细则》(试行)(校工〔2019〕1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